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操作办法的通知
茂国税发[2007]164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操作办法的通知
茂国税发[2007]16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3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茂名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及时发现和主动解决税收管理问题,严防地区性、行业性偷骗税问题的反弹,巩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指标体系,利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称CTAIS)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采集纳税人相关数据,分地区、分行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比对,进而及时发现、核查和处理异常问题,并有针对地采取措施强化和改进税收征管。
根据茂名市产业集群和行业特点以及税收管理实际,市局将竹芒藤柳生产、皮革加工、皮制劳保手套生产、木制家具制造、香精香料生产、水产品加工、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塑料制品生产、金属制品生产、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药材加工、石化产品批发、大型超市、煤炭批发、加油站等行业列为重点监控行业。
第二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指标体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指标体系由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出口免抵额、税收负担率、各种进项抵扣税额(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抵扣税额)、进项抵扣发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等指标构成(见附件1)。
监控指标的总体数据来源于CTAIS系统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的数据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的监控
(一)目的
通过对纳税人本期此项指标与各期的比对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销售额变动情况,密切注意出现变化异常的纳税人,进而及时发现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推迟反映销售收入、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等违法行为。
(二)方法
1.本期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总额-基期销售总额)÷基期销售总额×100%。
2.累计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基期累计销售额)÷基期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收入增减额=本期销售收入总额-基期销售收入总额。
4.本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增减额=本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基期应纳增值税总额。
上述所指销售额均为应税销售(劳务)额与“免、抵、退”税销售额之和。
(三)数据来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的监控
(一)目的
通过对纳税人本期此项指标与各期的比对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税收负担率变动情况,密切注意出现变化异常的纳税人,进而及时发现其是否存在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虚大存货、故意低价销售、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等手段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二)方法
1.税收负担率=(应纳增值税额+免抵税额)÷(国内应税销售总额+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总额)×100%。
2.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率-基期税负率)÷基期税负率×100%。
上述计算式中的各项数据,采用截止分析期的本年累计数据,其中免抵税额是指出口货物已实现的免抵税额。
(三)数据来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资料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三、对进项抵扣税额和进项抵扣发票数量的监控
(一)目的
通过对纳税人本期此项指标与各期的比对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含可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五类发票)抵扣税额以及发票数量构成变化情况,进而及时发现和防范纳税人利用虚假扣税凭证作抵扣,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
(二)方法
1.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占全部进项抵扣税额比例=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本期全部进项抵扣税额×100%。
2.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与基期相比增减额=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基期同类发票抵扣税额。
3.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变动率=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与基期相比增减额÷基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100%。
4.累计五类发票之一进项抵扣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基期累计五类票之一抵扣税额)÷基期累计五类发票之一抵扣税额×100%。
5.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增减量=本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基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
6.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增减幅度=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增减量÷基期五类发票之一抵扣份数×100%。
(三)数据来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本期进项、销售货物明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第三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监控分析处理机制
通过对上述监控指标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分析处理,从而产生一个直观的、逻辑性较强的动态监控数据,根据此数据分类,一可以按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逐户进行明细分析比对,二可以按区域进行明细或汇总分析比对,三可以按行业进行分析比对,四可以对特定纳税人(如出口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单列分析比对。
为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纳税人存在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实行三次筛选分析法,即电脑分析(初次筛选分析)、案头人工分析和实地核查分析。
一、电脑分析(初次筛选分析)
根据监控指标所排列的数据,依照末位淘汰法原则,通过一定的电脑程序,按以下要求筛选出有异常的一般纳税人名单。
(一)按一定比例筛选出当期销售收入最大、税负最低的一般纳税人,再与按一定比例选取五类发票中任何一类抵扣税额最大的若干户纳税人进行比较,筛选出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的若干户纳税人为异常纳税人。
(二)按一定比例筛选出当期税负为零,收入较大且留抵税额较大的若干户纳税人作为异常纳税人。
(三)在各县(市、区)和市区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筛选出“四小票”各项抵扣税额最大或抵扣凭证数量最大的若干户纳税人作为异常纳税人。
(四)在各县(市、区)和市区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筛选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占全部进项抵扣税额比例最小的若干户纳税人作为异常纳税人。
以上筛选出来的异常纳税人进入下一环节的人工分析。
二、案头人工分析(二次分析)
对电脑筛选出来的监控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根据其申报情况,并充分考虑其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前期的纳税情况和税负等,结合当期、上期和基期的相关指标数据,尤其是销售收入与抵扣税额及税负之间的关系、销售收入与运输费用的匹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四小票”抵扣配比等因素,对其异常指标进行案头人工分析,对指标异常原因作进一步的判断,排除一部分在合理范围内出现监控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对经过二次分析仍未能排除疑点的异常纳税人,进入下一环节的实地核查分析。
三、实地核查分析(三次分析)
对案头人工分析筛选出来的监控指标异常纳税人,进行实地、帐务的一般性核查分析。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地税政部门组织和督促开展,市局也可根据需要派员直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实地核查
1.生产(经营)场地与申报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2.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与生产产品或申报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3.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二)帐务核查
1.基本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务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银行存款、现金、存货、应付帐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预收帐款等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3.经营资金往来与申报经营收入情况是否相符。
4.货物的进出仓情况与仓库帐记录对比、仓库帐与实物对比情况。
5.运输、装卸、仓储费和水电费开支与生产或购销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6.存货的帐实比对,废料、下脚料的处理。
7.产品增值幅度是否合理。
8.企业盈亏情况是否合理。
9.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通过实地核查分析,如果发现非原则性的问题,要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如果发现有隐瞒收入、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等偷骗税嫌疑的,必须转入稽查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 相关数据的采集、核查分析的层级落实以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利用
一、市局信息中心根据税收监控指标体系的要求,负责从CTAIS系统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于每月20日前送交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二、市局流转税管理科通过电脑和案头人工分析筛选,确定全市异常一般纳税人名单,然后按季以《监控分析异常一般纳税人名单》(见附件2)下发各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三、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接到《监控分析异常一般纳税人名单》后,由税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员于1个月内完成核查分析工作,根据实地核查的情况填好《监控异常纳税人实地核查表》(见附件3),并形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情况核查分析汇总报告表》(见附件4)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对进入稽查环节实施检查的,稽查部门要组织力量在1个月内检查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四、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对各地上报的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的需要组织人员到各地进行抽查。对核查不及时、不认真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交由法规、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地除了按照市局下发的《监控分析异常一般纳税人名单》开展核查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筛选部分纳税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分析和核查,并针对核查发现的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措施。
六、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税务分局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本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监控行业的纳税人变化情况,填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监控行业分类表》(见附件5)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第五章 附则
一、为保证监控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须挑选业务骨干建立监控核查人才库,并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二、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局流转税管理科负责解释。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反映。
附件:(略)
1.一般纳税人监控指标体系表
2.监控分析异常一般纳税人名单
3.监控异常纳税人实地核查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情况核查分析汇总报告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监控行业分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