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2007年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7]21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2007年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地税函[2007]2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门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资料数据,现将2007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免税)项目的有关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该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明确:江门市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为4156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明确:江门市2006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为43725元。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