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7]445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7]44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3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已取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免税饲料产品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饲料经营企业(指商贸流通环节)经销的进口饲料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可享受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饲料经营企业经销的饲料未能取得生产企业提供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凡经销的饲料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可由饲料经营企业自行到指定的省级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办理质量检验并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按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办理,备案资料如下:
(一)《20 年度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表》(附件);
(二)当年的《广东省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和《广东省饲料企业产品申报汇总表》原件 (饲料生产企业报送);
(三)销售饲料产品取得的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自行送检取得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饲料经营企业报送);
(四)本年度饲料产品进、销、存明细帐复印件和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
四、新办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发生免税饲料产品销售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三点规定的备案资料办理初次备案手续。
五、已办理初次备案手续的新办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以前年度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其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月度可暂按免税申报,但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六、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时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对超过规定办理期限仍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规定从超过期限的次月征收期起对其当年1月1日起取得的饲料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能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的,可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附件:20 年度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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