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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地税局 汕地税发[2007]154号 汕尾市地税局关于修改发票抽奖办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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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汕地税发[2007]1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尾市地税局 汕地税发[2007]154号 汕尾市地税局关于修改发票抽奖办法的报告
发文日期: 2007-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尾市地税局
汕尾市地税局关于修改发票抽奖办法的报告
汕地税发[2007]154号


  汕尾市地税局关于修改发票抽奖办法的报告
  汕地税发[2007]15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我局自2000年10月1日起开展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有效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录入式发票抽奖活动的缺陷逐步显露,如登记录入发票程序繁琐;消费者参与热情逐渐下降;影响了我市地方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完善“以票管税”机制,我们在借鉴本省兄弟市地税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在2007年10月1日,在我市启用 “刮开式有奖” 服务业定额发票,并对原实施的《汕头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办法(试行)》进行修改。
  专此报告。
  附件:汕头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汕头市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借以达到平衡税负、稳定税源、增加税收、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定额发票”是指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票面套印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且印有全国统一编码、发票号码和发票抽奖登记、咨询、举报电话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网址(www.gdst-l-tax.gov.cn)的《广东省汕头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联次由存根联、兑奖联、发票联组成。
  “服务业定额发票”面额种类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
  “服务业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为:饮食、美容(理发)、沐浴(沐足、桑拿、按摩)、物业管理等服务业和娱乐业。
  “服务业定额发票”采用60克水印专用防伪纸印刷,并增加喷码印刷技术和密码查询核对的防伪功能,由省地税局定点发票承印单位承印。
  第三条 “服务业定额发票”采用“刮开式有奖”和通过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参加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抽奖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汕头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活动由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五条 消费者在汕头市(含南澳县)范围内取得“服务业定额发票”后,首先应核对发票上各项目是否如实完整填开,票面盖章单位与企业悬挂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单位是否相符,兑奖联与发票联完整连接,刮奖区覆盖层完好无损。如发现错漏、残缺,可要求业户补填或重开。
  第六条 消费者在取得经核对的合法发票后,可刮开兑奖联上刮奖区的覆盖层,以确认是否中奖。同时,可拨打电话12366-2或登录汕头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按提示逐项输入必需资料后,系统对来源正当、填写准确的发票给予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告知消费者,此时被登记的合法发票就取得了参加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抽奖资格。
  第七条 对发票有疑问的或登记发票时系统反馈信息提示输入发票有问题并拒绝登记的,消费者可拨打电话12366-2进行咨询或举报。
  第三章 “刮开式有奖”奖项设置
  第八条 “刮开式有奖”的奖项设置为: 5元、10元、1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等六个奖项。
  第四章 “刮开式有奖”奖项兑现
  第九条 奖项在100元(含)以下的,由开具发票的业户当场兑付,开具发票的业户按月(季)汇总兑奖联到所在区(县)地税机关结算代付奖金。区(县)地税机关按代付奖金额的2%付给开具发票的业户手续费。
  奖项在500元(含)以上的,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不得撕开)到地税机关兑奖,具体为:(1)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及保税区等区域)中奖者到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2)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及南澳县中奖者到所在区县地税机关兑奖。
  第十条 中奖者应自取得中奖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兑奖,逾期未兑奖视同弃奖。中奖者因故需要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中奖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中奖者须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负责兑奖的地税机关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三、经过涂改的发票;
  四、作废的发票;
  五、票面破损严重,填写的内容无法确认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八、与存根联不相符的发票;
  九、开奖后填开的发票。
  十、面额低于壹拾元的定额发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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