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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7]46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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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粤价函[2007]469号
文件名: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7]46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7-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7]46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7〕469号
  全文有效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7〕4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规格:177.8×241mm,本票100份/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0.65元。
  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2.9元。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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