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
中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7]196号
中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7]19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3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财法[2006]47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7-200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府办[2007]69号)的相关标准,经研究,我市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税款所属时期)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785.52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该限额标准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限额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