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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发[2007]225号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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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地税发[2007]225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发[2007]225号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7]225号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7]22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本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以进一步加强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国家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籍人员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执业活动的纳税人。
  上述外籍人员,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中的外籍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疑约谈,是指各税收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发现异常,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所提出的涉税问题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约谈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其确定为约谈对象,并向其发出《税收约谈通知书》: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申报不实的;
  (二)申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本办法所列有效证明的;
  (三)申报收入不完整,纳税人兼有中国境内外的收入,而仅就境内收入申报纳税或兼有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所得而仅就其中一处所得申报纳税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不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
  (五)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质疑约谈的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大集中”系统中记录的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中进行抽样及筛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有关国家和地区外籍人员薪酬标准的有关数据,确定质疑约谈开展的对象以及该对象申报收入应提高的幅度。
  第三章 质疑约谈的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在发出《税收约谈通知书》之后,实施约谈之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约谈对象在30天之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境内机构或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帐单等;
  (二)外籍人员向境外税务部门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外国公认会计师行出具的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扣缴义务人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
  (五)境外机构对派遣到我国任职工作的有关薪酬和福利的规定;
  (六)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还需要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务的应当出具由纳税义务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和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第十条 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做如下政策讲解,并提出税务机关认为其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税收管辖原则,和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二)外籍人员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三)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境外税额扣除等有关条款规定;
  (四)纳税人的申报中存在的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五)纳税人如果不真实履行纳税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向对方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通报其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出境。
  第十一条 根据约谈的情况,发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并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在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个人收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再次进行审核,确定没有明显问题的,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拒不进行修正申报,或通过审核发现其提交的修正《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继续对其进行约谈。如果经过多次约谈仍然存在申报收入偏低等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做如下处理:
  (一)向其发出《核定征税通知书》,实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转入情报交换程序,提请进行情报交换;
  (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方法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其他有效方法查实其真实收入额而纳税人又没按规定对其真正的收入进行申报时,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重新修正申报。纳税人拒不进行修正申报或修正申报中仍然存在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发出《核定征税通知书》,以查实证据表明的收入额补税,并据此核定以后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第十四条 实施质疑约谈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约谈小组,小组成员应当为二人(或以上)。约谈小组负责制定约谈方案和组织实施约谈等工作。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中,由约谈小组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对被约谈人进行质疑约谈。应当使用中文如实清楚地记录《质疑约谈笔录》,约谈结束以后,双方要在《质疑约谈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约谈工作结束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约谈工作中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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