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2007]109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2007]10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1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清理范围和要求
清理范围为市局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票证中心、进出口税务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等7个业务部门,对照税务总局保留的218项办税业务所制定的文件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涉税资料。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的业务,填写《取消的办税业务表》;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填写《减少的涉税资料表》;对保留的办税业务,填写《保留的办税业务表》。
二、 清理方法
(一)各相关科室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各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涉及本科室的相关清理工作,整理出所需清单。
(三)在各相关科室完成办税业务和涉税资料的清理和整理后,集中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四)将清理结果通知下一级税务机关,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三、进度安排
(一) 清理阶段。各相关科室应于2007年12月24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整理出所需清单。
(二)审议确认阶段。2007年12月30日,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确认清理结果。
(三)总结阶段。2008年1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通知下一级税务机关,并将清理情况上报省局。
四、各单位参照市局机关的清理范围、要求和方法进行清理,在开展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和相关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征管科)。
五、各单位结合清理工作,要抓紧组织基层税务人员的培训学习,要熟悉和掌握税务总局提出保留的218项办税业务流程,及时适应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应调整以及省局、市局对业务规程所作的相应修改,尽可能减少失误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