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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8]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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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8]12号
文件名: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8]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8]12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28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我市于1998年成立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2001年成立金湾区,同年斗门撤县改区。在上述三区设立初期,与香洲城区相比,市政设施建设差距明显,经济相对落后,同时,其管辖区域仍保留原有县属镇的村、镇行政架构,因此,我市一直对其保持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政府加大对上述区域的市政建设投资,全市各区域的市政设施差别不大。为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所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的规定,我市统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从2008年2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执行。珠地税发[1999]第289号文第二点关于“纳税人所在地在斗门县、红旗、平沙、三灶、珠海港、万山、担杆、桂山等所辖区域内的,适用税率为5%。”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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