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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79)生创字第234号/(79)沪卫公医字第35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居住在郊县的本市劳保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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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ggyzxqsgd_17315/20200617/t0035_139067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79)生创字第234号/(79)沪卫公医字第3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79)生创字第234号/(79)沪卫公医字第35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居住在郊县的本市劳保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文日期: 1979-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居住在郊县的本市劳保职工家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联合通知
沪劳(79)生创字第234号/(79)沪卫公医字第35号


  各局,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公社卫生院:

鉴于本市郊县已实行划区医疗,因此,居住在郊县的本市工厂企业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劳保职工家属"),在指定的就近医疗单位看病,其医疗费可按规定标准向职工单位报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住在郊县的本市市属企业和县属企业(包括区、县、局所属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集体企业)的劳保职工家属,由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单位核发《劳保职工家属医疗证》,并指定在居住地区附近的卫生院固定就诊。
  二、劳保职工家属应在指定的一个卫生院就诊,医疗费用可凭卫生院出具的收据,按劳保待遇标准到职工单位报销。如病情需要转诊,可由卫生院转到县以上医院就诊,转诊医疗费报销,应附原就诊医院的转诊单。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如工厂企业与卫生院双方同意,也可采用记帐结算的办法。到非指定卫生院就诊的(急诊除外),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劳保职工家属居住地址迁移,原医疗证由职工缴回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新的居住地址指定就诊卫生院并发给新的医疗证。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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