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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80)生字第296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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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gsbx_17286/20200617/t0035_139015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80)生字第29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80)生字第296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0-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沪劳(80)生字第296号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险字37号《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的文件转发给你们,由企业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办理。在办理中要注意弄清情况,经县以上医院证明,本市职业病防治所确认,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如文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减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


国家劳动总局文件(79)劳总险字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劳险字(79)254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减后又在社队举办的小煤窑中从事过矽尘作业的,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60号函的规定处理。但该函中所说的“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应改为“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减后没有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检查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者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附: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60号函一件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60号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川劳发(76)137号文收悉。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退职回家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待遇处理的问题。经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认为,这些精减职工再次从事矽尘作业,其患二、三期矽肺的时间难以确定,完全由原精减单位负责处理不合适。但考虑到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的经济条件和这些被精减职工从事矽尘作业的职业史及目前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我们的意见:除这些被精减职工工作过的上述“五小”企业或社队,应适当负担他们一部分生活费等费用外,可由原精减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减退职前从事过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职工,退职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在三年以内的,现查出患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可改按退休处理。其退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按月发给,并按矽肺病规定报销医疗费。
  二、精减退职前从事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职工,退职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三、精减退职前从事矽尘作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职工,精减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处理。如果生活上有困难,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处理。
  至于上述精减退职职工原所在企业单位已经撤销了的,退休费由谁发放的问题,请与你省财政、民政部门研究后,请示省革委决定。
一九七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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