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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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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ggyzxqsgd_17315/20200617/t0035_139067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0-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的通知
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


  各有关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人事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与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有关的几个问题摘录转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这些解答意见可适用于实行"大劳保"的工厂企业单位处理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即解答意见列入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范围的,在实行"大劳保"的工厂企业亦可列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待遇的范围。这些解答意见,工厂企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家属医疗费补贴的试行办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摘录)

  一、父母一方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以前退休,另一方符合享受医疗费补贴条件的,是否可在子女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或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在企业单位退休的,凡退休费不超过五十元,另一方符合享受医疗费补贴条件的,可以在子女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二、年龄已超过十六岁的子女和由职工供养的兄、弟、姐、妹患有严重残疾,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是否可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上述对象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享受。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一方未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死亡,其父、母可否在另一方职工单位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妻方的公婆或夫方的岳父母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享受。
  (注:上述公和岳父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方可列为工厂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四、享受"医疗费补贴"的职工家属,患病"出诊费"是否可报销二分之一?
  答:凡患晚期肿瘤、中风、瘫痪、心肌梗塞和各种严重骨折等,长期卧病不起,必须医生到居处诊治者,可以按出诊费的二分之一报销。
  五、已超过十六岁的应届中学毕业生,是否可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答:已毕业的中学生(注:包括参加文化补习期间)不能享受。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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