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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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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ngbh_17324/20200617/t0035_139069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84-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沪劳(84)计创字第218号


  各有关局、区(县)劳动局:
  
  最近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在贯彻执行沪府办发(1983)67号和沪劳(84)计创字第68号文中,有的女职工怀孕后经医师诊断,需进行保胎休假,其假期待遇应如何处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符合沪府办发〔1983〕67号文规定请长假的,如经医师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待遇仍应按本局一九八二年沪劳(82)资字第3143号文件规定办理,即其保胎期待遇可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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