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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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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ytbz_17317/20200617/t0035_139067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
发文日期: 1986-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发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对这一问题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这一意见,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过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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