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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86]字第154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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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51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86]字第15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86]字第154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沪人[1986]字第154号


  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享受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教师、护士等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离、退休时,可将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费基数。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前已离、退休的教师、护士等人员中原享受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基数,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也同按上述规定办理。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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