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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87)5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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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xgl_17278/20200617/t0035_138960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87)5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说明
发文日期: 1987-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几点说明
沪劳技发(87)53号


  各主管局、各技工学校:
  
  现对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沪职改字〔1987〕第8号文中《上海市贯彻〈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外语要求"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外语可不列入必备条件:
  1.出国进修一年以上,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2.有三万字以上的译著,已出版或作为单位内部资料保存,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的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3.五十年代的工农调干生,待评讲师职务、高级讲师职务的;
  4.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待评讲师职务的。
   二、外语考试时可借助字典。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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