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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88)7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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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jxgl_17278/20200617/t0035_138961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88)7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技发(88)73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技工学枝: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8】1号《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报经市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本市技工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领导要大力宣传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转变旧的传统观念,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本市从一九八八年起,招收的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当工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当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实行聘任制。
  录取的新生必须与学校签订教、学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学生注册后取得学籍。
  考虑到本市绝大多数技校是厂办校,学生学习期间企业对学生已有所考察和了解,所以技工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取消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
  经过技校正规训练的毕业生从事高温、高空、野外作业等艰苦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资性补贴可从15%提高到30%。
  三、地处郊县的企事业单位和高温、高空、野外作业等艰苦工种,经批准招收农业户口的学生,其户口可在原地实行"农转非",毕业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长期合同的,其户口按现行规定可迁入用人单位。
  学生中途退学、毕业后不愿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其户口一律退回原地,恢复农业户口。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关于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和对就业前的公民,未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不得从事技术性、专业性生产工作等规定,如有单位违反,或采取招工转岗等办法招收未经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一经发现,必予严肃处理。
  五、对技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如受生源影响缩小办学规模的技工学校,必须承担在职职工的提高、转岗等培训任务。
  其师资、校舍等均不得移作它用。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劳人培(1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一九八八年起,技工学校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招收新生时,在招生简章中要明确宣布学生毕业后当工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当生产学习指导教师的实行聘任制。
  二、从一九八八年起,按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新生,毕业后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要扩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范围,逐步把毕业生纳入劳务市场。
  三、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加快和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大力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做到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技工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并随时注意掌握情况,总结经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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