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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劳办险字(1990)1号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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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 10: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lzyhshbzbgz_17256/20200617/t0035_138835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办险字(1990)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劳办险字(1990)1号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0-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的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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