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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发(90)2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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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43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保发(90)2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保发(90)23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沪劳保发(90)2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若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劳动保护监察处。
一九九0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1990〕2号

  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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