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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访发(91)43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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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20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访发(91)4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访发(91)43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
发文日期: 1991-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
沪劳访发(91)43号


  各区、县劳动局、公证处: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沪劳访发(89)23号《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和沪劳访发(89)24号《关于允许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知(支)青子女的"监护人"必须是知(支)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监护人"。文件实施以来,一部分知(支)青由于在沪父母、兄弟姐妹无监护能力或无法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影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对此,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知(支)青在沪父母、兄弟姐妹做知(支)青子女监护人的程序,可根据知(支)青在沪父母、兄弟姐妹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其中一位作为知(支)青子女的在沪"监护人"。
  二、由于知(支)青在沪的父母年事已高,严重病残,丧失监护能力,或兄弟姐妹由于住房等原因经调解难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可另定"监护人"。
  三、有关申办公证的程序手续,仍按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沪司公管字(1989)第109号规定办理。其中第三条第一点改为申请人填写《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申请表》后,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签署知青父母、兄弟姐妹确难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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