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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2]54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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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8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2]5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2]54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人[1992]54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有关企业: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素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实现的重要战略措施。为了确保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现就继续教育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市、区、县负责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开展该项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在当年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给。企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所需的经费可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培训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培训费用,可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培训费用,则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事业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培训费用,可在该项目经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敷开支时,可在经费包干结余和预算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二、列支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数育的经费,可用于:

  1.购买教材及参考资料等有关学习材料;
2.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讲座、学术会议等费用。

三、经费使用要求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的教学基地、师资、设备,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各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把关,以保证培训经费的有效使用。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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