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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力发(93)18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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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40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力发(93)18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力发(93)18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发文日期: 1993-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沪劳力发(93)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为适应"发展经济、开发浦东、振兴上海"的需要,现就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市各企业、市郊国营农场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待上海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发布后,另行规定)需要引进技术工人的应坚持先从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中商调或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解决。在本市范围内确实难以解决的紧缺、急需技术工人,企业可申请从外省市引进。
  二、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调入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
  2.调入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3.夫妻双方一方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另一方具有中级技术水平,并持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调入人员的年龄,男方不超过45周岁,女方不超过40周岁;
  5.调入人员一方系技师或具有特种技艺的人员,另一方的条件可放宽;
  6.夫妻双方原均是从本市去外省市的,其条件可适当放宽;
  7.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需引进各类中高级技术人员,不受职工身份、岗位的限制。
  三、审批手续
  1.市属、中央在沪企业需要从外省市引进职工,先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经市劳动局批准同意后办理商调手续。
  2.市郊国营农场需从外省市引进职工,应先由农场向市农场局提出申请,市农场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引进职工计划指标范围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入人员直接报市劳动局办理商调手续。
  3.区、县属企业、乡镇企业需从外省市调入职工,先由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审批。区、县劳动局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引进职工计划指标范围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调入人员直接报市劳动局办理商调手续。
  四、有关几个具体问题
  1.引进职工技术等级的资格认可需经市劳动局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
  2.从外省市引进职工,夫妻双方应同时调入,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户粮关系均报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企业在市区的,户粮关系可报入职工居住地派出所。
  3.从外省市引进的职工均执行调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集体所有制职工调入全民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4.凡从外省市调入的职工,企业应与其签订为企业服务年限的协议,时间一般为五年。
  5.引进职工需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试行规定》【沪府发(1987)2号】的要求,缴纳城市建设费。
  6.从外省市引进职工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坚持以生产建设需要为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规定进行办理,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不得擅自先将外省市职工调入本单位使用。
  7.商调职工申报户口手续,一律凭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到有关地区派出所办理。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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