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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3]112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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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9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3]11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3]112号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3]112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7]国科发干字0751号)中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的规定,现就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入托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各学校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和入园,凭盖有上海市成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到暂住户口所在区(县)教育部月办理有关手续。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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