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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税务局“公职律师讲案例”,第十四期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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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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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江税务
标题: 阳江市税务局“公职律师讲案例”,第十四期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wODA2Ng==&mid=2649438268&idx=2&sn=f2580b8511f6332d7238b5c7799afaa4&chksm=87b6d771b0c15e67afc26c29560938d40485a2d369c4a581694ecabfb29f6b50cc8e243c1fa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3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4 14:18 编辑



公职律师讲案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渎职罪的一种,但是现实中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罪缺乏理解和认识,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他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为了私情而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予以隐瞒、掩盖或进行行政处罚了事,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税务干部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清楚认识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也是犯罪,在日常税务管理中,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能纵容犯罪。

公职律师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9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作为本期案例,案中L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任第一稽查局检查三股股长Z某因徇私舞弊改变案件的定性,以致犯罪人逃脱刑罚,被法院判决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职律师希望借此案例能够让广大的税务干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廉洁自律,防范履职风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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