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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Times New Roman]<[/font]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font=Times New Roman]>[/font]的通知》(国税发〔[font=Times New Roman]1999[/font]〕[font=Times New Roman]221[/font]号)第五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十五条规定:“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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