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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产] 【财税答疑】我单位补发员工2019年6月份的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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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我单位在2020年7月份补发员工2019年6月份的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在微信群看到群友的问题,我今天引用条文解答下他的疑问。
01 首先,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薪资实际发放月份,发放员工工资薪金的当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比如你单位在2020年7月份补发工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在7月份,你单位应当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具体申报日期按照税务规定执行)申报个税。
02 税法条文。《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 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 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 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 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二十四条规 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03 省局答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 年 7 月对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答疑。
问题“7 月份补发了我 19 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 应该计算进去么?计算进去则导致我的个税偏高”
答复如下,根据《个 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 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与工资所属期无关。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
税人应当按 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 的申报。
4 综上,你公司补发员工 2019 年度工资,应在实际发放月份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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