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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94)4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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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ldlscjg_17310/20200617/t0035_139062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综发(94)4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94)4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4-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
沪劳综发(94)4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府同意,一九九四年本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仍按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资发(93)42号文〕执行,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城镇企业月最低工资性总收入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10元即为220元。同时,考虑到职工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的因素,在计算最低工资收入时,在工资总收入中剔除30元。个人缴费不足30元的,亦按30元计算,即剔除30元后,工资收入低于220元的,按220元发给。
  二、本意见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实施。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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