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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国税函[1997]22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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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重国税函[1997]228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国税函[1997]22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审定我市普通发票印制厂的通知
  重国税函[1997]228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普通发票印刷厂:
   我市成为直辖市后,其地理位置及范围均发生了变化,为加强直辖市成立后的普通发票管理,在对我市原有普通发票印制厂进行了资格审定及检查的基础上,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厂如下:
   1.重庆印制四厂。
   2.重庆市税务学校印刷厂。
   3.江津市红星印制厂。
   4.重庆蓝天印制厂。
   5.万县市赋证印刷厂。
   6.涪陵市瑞光印刷厂。
   7.黔江地区税兴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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