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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监发[1995]01号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治理“乱办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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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syrsgl_17299/20200617/t0035_139047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监发[1995]01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监发[1995]01号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治理“乱办班”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5-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治理“乱办班”工作的意见
沪监发[1995]0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将治理“乱办班”问题作为一九九五年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平内容。

近年来,上海各类成人教育培训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紧贴上海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各种层次的培训教育工作,有效地改善了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了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上海大变样起了积极的作用,并将继续为上海新三年目标的完成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保证,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未经批准,擅自办班,造成办班过多过滥,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甚至以班代会;有的利用职权硬性招生;有的收费不合理,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的以办班为名,组织公费游览或发放物品;有的假借他人名义办班,名不符实等情况。这些问题,已引起了企业和群众的不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委会同市委组组部、市人事局、市纠风办、市劳动局、市教委、市成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以及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班子组织实施,具体研究,指导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对象

  清理的范围是收取费用的各类办班。
  
  清理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司体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办班和社会力量办学。

三、清理的重点

1.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办班;
2.定标准收费和超标准收费办班;
3.以盈利为目的,不顾质量,超能力超范围办班,
4.利用职权和行业特权,硬性招生办班;
5.以办班为名,收取费用,实为布置工作,甚至组织旅游,进行考察,滥发礼品;
6.便借党和国家机关及各类学校名义办班;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自三月公开始,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去备动员阶段。时间3―4月份。各部委办局及区县进行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做好清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清理检查阶段。时间4―6月份。以主管单位为主,组织所属部门对办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进行汇总上报。各主管部门应针对办班中存在的问题,拟订内部办班的归口管理办法。

第三,组织核查阶段。时间6―7月份。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乱办班”工作班子组织力量对自查、上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及自查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处理。

各部委办局、区县也应组织力量对所属部门清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建制阶段。时间主要放在下半年。在清理检查基础上,工作班子研究办班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全行加强办班管理的意见,报市政府批转。

五、阶段目标

“乱办班”问题得到全面清理检查,办班中的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改正措施。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理顺办班工作的归口管理关系。

六、清理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凡没有按规定审核批准擅自办班、自行收多的,均为“乱办班”。

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班,应向市(教委)或区、县教育局办理审批。
  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班,应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
  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班,一般应由办班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大、中、小学对在校生的办班,按市教委治理乱收费的意见进行。
  (三)对过去办班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以批评教育为主的精神进行处理,个别性质严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办班(学)、吊销《社会力量办学(班)许可证》等处罚。

(四)清理检查时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1.各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的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
  
  2.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市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3.办班应坚持节俭的6则,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乘乐活动;不得搞回扣、送礼品;

4.坚持边清边纠原则。在清理检查时,对存在的问题,要边清理边纠正,及时制止乱办班行为。

七、清理要求

(-)各部委办局、区县要对一九九四年以来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办班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退检查,在总统经验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历教训,制定改正措施。

(二)各部委办局、区县要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改正措施,写出清理检查报告,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市纠风办。各区县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审批、条理的各类办班的清理检查情况,在报备区县纠风办的同时分别报市对口部门汇总填报。
  清理情况由工作班子汇总,进行研究分析。

(三)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解决办班中的问题尤其是制止不正之风的认识。

(四)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及时查纠。
  
  (五)要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各主管单位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清理办班,应切实加强领导,把治理“乱办班”问题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研究制定清理办法,认真进行清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办班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附:办班(学)情况登记表和填表说明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附:

填表说明

   一、凡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月起至今的办班情况.均须填报《登记表》。

二、填表登记的范围是收取费用的各类办班。

三、填表登记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和社会力量办学。

四、凡属举办专业(工种)技术等级培训班的立在“办班名称”一栏中逐项说明培训等级。

五、“指令性办班”是指各部门为完成上级和关下达的培训任务的指令和规定,有正常经费来源的办班。

六、“核准单位”是指审核、批准办班的行政主管部门。

七、“招生方式”是特指指定与非指定的招生方式。

八、“收费标准”栏内应慎明是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或由行政主管部门自定的,或由办班单位自行决定的收费标准。

九、“收费依据’血1属经财政、物价部IJ核准的,应填明有关文号。

十、《登记表》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各部、委、办和市政府直属局汇总并附所属部门(含挂靠单位)的《登记表》报市纠风办。各区、县汇总所属部、委、办、局、街道(乡、镇)及挂靠单位的《登记表》后(除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四部门外)报市纠风办。

十一、各区、县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四部门的清理检查报告和《办班情况登记表》在报各区、县纠风办的同时,分别报市各对口部门,由各对口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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