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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95)7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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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22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95)7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95)74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沪劳技(95)74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4)25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4-04-28]

各主管局(公司):
  
  沪劳技发(87)101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在申报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重申如下:
  凡符合沪劳技发(87)l01号文件中申报迁移户口条件的技校毕业生,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在毕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向主管局(公司)提出正式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由主管局(公司)对照招生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后,送市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凡按规定将户口迁入监护人住处的技校毕业生,须出具监护人户口簿及监护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学校验证后将户口簿复印件及证明附申请后,一同送主管局(公司)。请各主管局(公司)大力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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