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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95)89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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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ybcfp_17311/20200617/t0035_139065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综发(95)8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95)89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劳综发(95)89号


  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范围。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2、检查内容。企业自查的内容按劳部发(1995)2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抽查应有重点地进行。95年检查的重点是:(1)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即企业年度工资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2)企业经营者收入:(3)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使用情况。
  3、时间要求。企业自查情况和市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指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等,下同)汇总,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汇总,汇总材料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
  4、抽查办法。根据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市劳动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抽取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主要采取专项审计办法。被检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5、试行年度检查证制度。经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复查,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发给年度检查证。
  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局在审核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工资总额发放计划后,应将年度检查证附在《手册》上。对没有年度检查证的《手册》,银行柜面应予拒付。
  6、组织分工。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监督检查工作的分工如下:(1)市属企业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2)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会区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3)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份额最多的一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市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局负责。如控股方或出任董事长一方是中央在沪企业或外省市企业,则不列入本市监督检查范围。
  7、集体企业(包括本市集体企业与中央在沪企业或外省市企业联营企业参照劳部发(1995)218号文和本补充意见的规定执行。
  8、中央在沪企业、外省市在沪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检查证由市劳动局发放。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监督
  第六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检查内容
  第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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