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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职改办[1995]63号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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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srygl_17294/20200617/t0035_139036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职改办[1995]6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职改办[1995]63号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职改办[1995]63号


  部、委、办,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职务问题的函

  凡符合规定报考条件并参加了不分助理和员级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事业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按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2、其他人员可聘任员级职务。
  企业与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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