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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1998]2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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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发[1998]296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1998]2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9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96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贯彻以法治税,鼓励维护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公民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函[199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举报偷骗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括电话和电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检举偷税骗税案件的奖励,是对除税务人员(含离退休的返聘人员,下同)及财政、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同级机关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的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奖金。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奖励。
  二、奖励标准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查人所占用的时间、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补税罚款的额度和检举人所担负的危险程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每一案件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重大案件、特殊贡献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金由受理单位核实税款入库后发放。
  三、奖励资金来源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公民举报偷税骗税奖励基金”,由市地税局举报中心和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其资金来源由各级政府(财政)拨付,专门用于举报奖励。
  四、奖励金支付办理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并填制《公民举报偷税骗税案件提奖(代奖)报批表》,报各级稽查管理部门审核,各级分管局领导审批。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签名盖章 ,并将处理决定书、税款入库凭单作为附件一并存查和上报。
  单位或个人领取奖金或实物时,原则上不能代领,应履行签字手续。
  五、其他
  (一)为举报人保密,其获奖收入,属个人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税务干部、财政、审计、公安、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提奖金,但税务干部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三)凡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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