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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95)106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贸办公室关于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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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22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95)106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95)106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贸办公室关于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贸办公室关于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沪劳技发(95)106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4)25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4-04-28]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了提高商业电子收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普及商业计算机应用技术,配合“金卡”工程在本市的推广,促进商业现代化,保障商业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职业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沪府(90)2号《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经研究,对本市商业电子收银员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专业工程的必备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凡从事商业(包括餐饮、旅游服务、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商业服务等行业)电子收银的人员,须参加岗位培训或自学,并经过技能鉴定合格,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商业电子收银员《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已经在岗,但无市劳动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鉴定。鉴定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
  三、商业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单位电子收银人员的检查督促,无证人员不能聘为电子收银员。
  四、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
  五、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一律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商业单位不得聘用无证人员上岗,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商业电子收银员,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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