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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96)53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邮电局关于本市无线寻呼话务员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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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440.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96)5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96)53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邮电局关于本市无线寻呼话务员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1996-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邮电局关于本市无线寻呼话务员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
沪劳技发(96)53号


  县劳动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线寻呼通信用户在本市迅猛增长,为促进通讯网络的快速、准确并保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规范》(附后),对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专业(工种)所必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二、实行凭《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凡从事无线寻呼话务员岗位的人员,须参加本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自学,并经过技能鉴定合格后,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无线寻呼话务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书》),方能就业上岗操作。已经在岗,但无市劳动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鉴定,鉴定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上岗。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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