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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民优发(1996年)第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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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5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民优发(1996年)第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民优发(1996年)第7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年)第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部属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保障革命烈士家属的生活,体现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的关怀,发扬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革命烈士的在职(含离退休)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每月八十元的抚慰金,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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