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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工总保[1996]53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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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9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工总保[1996]53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工总保[1996]53号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6]5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主管局、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25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8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地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仍按沪工总保(199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50元,配偶每月18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收入低于435元的,补足到435元(本人收入是指当年实行上一年度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的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困难补助经费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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