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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函[1999]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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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地税函[1999]99号
文件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函[1999]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9]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
  渝地税函[1999]99号
  全文有效
  合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合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游乐场所门票纳入发票管理的请示》(合地税发[19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规定,游乐场所门票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游乐场所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做好该票种的清理工作,对未经地税机关监制的有关门票应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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