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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font=Times New Roman]<[/font]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font=Times New Roman]>[/font]的通知》(国税发[font=Times New Roman]〔2006[font=宋体]〕[/font]156[/font]号)第二十六条规定:“[font=Times New Roman] [/font]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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