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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民化发[1996]第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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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50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民化发[1996]第2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民化发[1996]第20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化发[1996]第20号


  各区县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沪民代〔1993〕47号文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新标准。本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定为798元。具体标准计发及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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