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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7]1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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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52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人[1997]12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人[1997]12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1997]12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安排下,本市 疗休养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已有数十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不同形式参加了疗休养活动,对保障工作人员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将机关工作人员的疗休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工作人员每四至五年安排一次疗休养,每次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天。对平时工作繁重的业务骨干,以及即将离退休的老同志,应优先安排。
  二、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一般应安排到经人事局认可的本市在外省市开办的疗休养院(所)。对安排到其它疗休养院(所)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主管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并报市人事局备案,未经批准的,其经费不得在福利费中列支。
  三、为使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疗休养工作进一步做到有组织、有计划,从1997年起,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根据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4―5%的比例下达疗休养指标,各单位按要求进行具体安排。
  四、为有利于机关工作人员疗休养工作的开展,福利中心在黄山、井冈山、桂林、珠海、西安选择了五个条件较好、服务规范的疗休养院(所),作为疗休养活动点,各单位应在福利中心下达的计划数内进行安排,并将填写的疗休养名额填报表于1997年2月20日前反馈福利中心。
  五、疗休养经费报销应严格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六、本市机关工作人员的疗休养工作,由区、县、局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应精心组织,认真安排,不能将组织疗休养活动视作外出旅游,也不得将疗休养费用以各种形式发给个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福利中心地址:康平路207弄1号 邮编:200030

电话:62821462,62825817X15、16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注:福利中心已迁址。地址:大木桥路123号,邮政编码:200032,电话:644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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