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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科合[97]第004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设立“白玉兰杰出科技人才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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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rckf_17293/20200617/t0035_13902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科合[97]第004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科合[97]第004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设立“白玉兰杰出科技人才基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设立“白玉兰杰出科技人才基金”的通知
沪科合[97]第004号


  各有关委、办、局(院、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凝聚和造就一批立志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使上海成为国内外优秀人才荟萃的基地,加快上海的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特设立“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的管理按《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基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沪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凝聚和造就一批立志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使上海成为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荟萃的基地,加快上海的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特设立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
  第二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在上海开展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国内与境外的优秀科技人员。
  第三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属于专项基金。
  第四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来源主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投入,国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业的捐助。
  第五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每年评审、公布资助一次,评审工作按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并紧扣上海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第六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共同设立。
   第二章 用 途
  第七条 资助国内和境外优秀人才来沪开展长期或短期的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期间所需的生活条件费用。
  第八条 资助上海地区优秀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费用。
  第三章 条 件
  第九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每年发布申请通告。
  第十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风端正;
2、一般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在科学研究中,学术上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在技术开发中,已取得公认突出的创造性科学技术成果或成绩;
4、由上海地区承担的国家或本市重大研究与开发项目所需的人才。
  第十一条 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含人员应聘)的条件:
  1、有利于开阔思路,加快研究开发速度、提高水平、节约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培养人才;
2、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与开发条件,推进合作项目的进程;
3、有利于解决上海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并符合上海经济发展总体目标;
4、非对外保密的项目;
5、合作研究与开发双方须具有合作协议书、合同等。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条件:
  1、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包括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须与本市重点发展科学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目标紧密相关;
2、要求资助参加国际会议,须具有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信和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论文(一般情况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
3、要求资助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须具有专题报告以及资金用途等。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实施基金理事会管理。基金理事会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捐助资金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国内外个人、企业家和社会著名人士组成。基金理事会负责审查工作方针和计划、审定获资助者、审定经费使用情况和修改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十四条 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基金理事会通过。基金理事会聘请上海市领导和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五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秘书处挂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基金办事机构,负责申请资助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日常事务以及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理事会设正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派,副秘书长由上海市财政局委派,基金理事会通过。正副秘书长负责基金日常运作和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评审资助按个人申请,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基金理事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者按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填报《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应聘)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报送基金秘书处。
  第十九条 基金秘书处受理申请资助,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基金资助名单,报送基金理事会审定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基金秘书处负责与获资助者所在单位签订《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合同》,并检查基金资助的执行情况,要求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认真落实《申请书》的各方面支撑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总结报告》、《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财务决算》(简称《财务决算》),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年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增值和专项赞助,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基金行政办公开支不超过当年收入的10%。
  第二十四条 白玉兰科技人才基金资助年限为1―3年,资助经费根据所开展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原则参考有关专项财务规定。基金资助经费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由获资助者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单独填报《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送基金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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