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4
  • Tax100会员 33297
查看: 524|回复: 0

[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再就办(97)第5号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的意见(摘要)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8-1 1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qt_17276/20200617/t0035_138960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再就办(97)第5号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的意见(摘要)
发文日期: 1997-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的意见(摘要)
沪再就办(97)第5号


  纺织、仪电、轻工、华谊、电气、冶金、建材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7-14)和市政府办公厅抄告意见(沪府办秘〈97〉1055)的要求,现就本市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市再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1997年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由纺织、仪电扩大到轻工、华谊、电气、冶金、建材等七个控股(集团)公司。
  二、1997年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规模25万人。
  三、各控股(集团)公司要按照经分管市长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方案,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严格把好"进口"关,加大"出口"力度,严进快出,量出为入。
  为此,原则上只允许破产,兼并和特困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确保全年完成50%以上的分流安置目标,严格控制下岗待工人员在中心的滞留人数。要条块结合、加快分流,重点帮助解决就业愿望迫切、就业条件较差、家庭困难的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
  四、1997年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经费,每人一年费用按照市政府(沪府发〈1996〉33)规定标准的四分之三计算。
  为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建委和各控股(集团)公司要确保各自承担的资金按时、足额、同步到位。
  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订或明确的再就业工程试点配套政策,适用于1997年扩大试点的各再就业服务中心。
  六、扩大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的行业,要按照市政府(沪府发〈1996〉33)号文件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为下岗待工人员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福利,确保社会稳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