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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1997) 2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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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ldlscjg_17310/20200617/t0035_139062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综发(1997) 27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综发(1997) 2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 27号


  
[此文由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文宣布失效。失效日期1999-03-08]

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一九九七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36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9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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