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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3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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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rsxhfzdgfxwj_17338/20200617/t0035_13893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1997)35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35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35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5)1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5-01-18 并被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0号 沪财预(2003)第36号 替代 ]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7)第085号、沪财综(1997)第012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督促各技工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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