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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发[2008]3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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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8]33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中山国税发[2008]3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7日
  各分局: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7号)和《关于开展广州及各地级以下市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9号)的规定,市局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见附件)。
  附件: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附件: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69件
  1、《转发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中山国税函[1996]71号)
  2、《关于重新明确我市税务违章案件处罚标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26号)
  3、《关于开展对我市部分企业接受广州市假专用发票一案查处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491号)
  4、《关于重新明确违章案件补税.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70号)
  5、《关于要求企业填报〈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商品)情况调查表〉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559号)
  6、《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及抵扣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209号)
  7、《关于对我市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15号)
  8、《关于对我市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展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287号)
  9、《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税发[1994]211号)
  10、《转发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42号)
  11、《转发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发[1994]284号)
  12、《转发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36号)
  13、《转发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4号)。
  

  14、《转发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72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7]112号)
  16、《转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21号)
  17、《转发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32号)
  18、《转发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74号)
  19、《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06号)
  20、《转发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85号)
  21、《转发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99号)
  22、《转发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89号)
  23、《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17号)
  24、《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8号)
  25、《转发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69号)
  26、《转发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32号)
  27、《转发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36号)
  28、《转发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25号)
  29、《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若干填列口径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16号)
  30、《转发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66号)
  31、《关于切实执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31号)
  32、《关于明确使用更新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软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350号)
  33、《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203号)
  34、《转发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142号)
  35、《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102号)
  36、《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储备基金或企业发展基金增加注册资本其外国投资者可否享受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2000]39号)
  37、《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3号)
  38、《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91号)
  39、《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山国税发[1995]4号)
  40、《转发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44号)
  41、《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23号)
  42、《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94号)
  43、《转发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54号)
  44、《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64号)
  45、《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17号)
  46、《转发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64号)
  47、《转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75号)
  48、《转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74号)
  49、《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41号)
  50、《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99号)
  51、《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3号)
  52、《转发关于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43号)
  5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6]198号)
  54、《转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59号)
  55、《转发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0]14号)
  56、《转发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0]1号)
  57、《转发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1]178号)
  58、《转发关于抓紧办理2000年结转2001年应退未退税款的出口退税业务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1]17号)
  59、《关于印发〈中山市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2]22号)
  60、《关于印发〈中山市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2]23号)
  61、《关于完善我市外贸企业进料作价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出)函[2003]4号)
  62、《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92号)
  63、《转发关于执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34号)
  64、《转发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6]198号)
  65、《关于印发有关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32号)
  66、《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中山国税发[1996]247号)
  67、《关于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53号)
  68、《关于转发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39号)
  69、《转发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82号)
  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90号)
  71、《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50号)
  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88号)
  73、《转发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42号)
  74、《转发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70号)
  75、《转发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03号)
  76、《转发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6号)
  77、《转发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49号)
  78、《转发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74号)
  79、《关于开展新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89号)
  80、《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36号)
  8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32号)
  82、《转发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71号)
  83、《关于明确我市税收函调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26号)
  84、《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28号)
  85、《转发关于重新复核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得提供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36号)
  86、《转发关于继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39号)
  87、《转发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采集(录入)范围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40号)
  88、《关于重新复核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提供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51号)
  89、《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65号)
  90、《转发关于继续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复核函调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01号)
  91、《关于明确我市税收函调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02号)
  92、《转发关于继续做好2000年7月份以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07号)
  93、《转发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38号)
  94、《转发关于加强防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77号)
  95、《转发关于明确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批复》(中山国税发[2000]78号)
  96、《转发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114号)
  97、《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171号)
  98、《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33号)
  99、《转发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56号)
  100、《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43号)
  101、《转发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66号)
  102、《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集中审批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90号)
  10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95号)
  104、《转发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贸协作努力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93号)
  10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97号)
  106、《转发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5]112号)
  107、《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出口货物税务函调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38号)
  10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6]1423号)
  109、《关于规范填开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117号)
  110、《转发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和新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554号)
  111、《转发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42号)
  112、《转发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查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86号)
  113、《关于明确办理免、抵、退税的资料审核和报送要求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324号)
  114、《转发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350号)
  115、《转发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416号)
  116、《转发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439号)
  117、《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444号)
  118、《关于广东省潮阳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等企业涉及我市的出口货物的前二道或前三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情况的报告》(中山国税函[2000]131号)
  119、《转发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数据录入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351号)
  120、《转发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146号)
  121、《转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19号)
  122、《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54号)
  123、《转发关于对纱布等出口货物如何办理退税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75号)
  124、《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1号)
  125、《转发关于出口菠箩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294号)
  126、《转发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312号)
  127、《转发关于米粉干征退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62号)
  128、《转发关于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两税"收入影响的调查测算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93号)
  129、《转发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12号)
  130、《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249号)
  131、《转发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250号)
  1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2003]321号)
  133、《转发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338号)
  13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299号)
  1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63号)
  136、《转发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发[1994]18号)
  137、《关于发放<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手册>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4]10号)
  138、《关于纳税人以白单进帐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发[1994]17号)
  139、《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税联函[1994]3号)
  140、《关于重新明确我市税收征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通知》(中税联发[1994]3号)
  141、《关于进一步做好肇庆市鼎湖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101号)
  142、《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税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29号)
  143、《转发关于开展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46号)
  144、《转发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61号)
  145、《转发关于请核查四川省涪陵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9号)
  146、《便函[关于税款入库期限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3号)
  147、《关于"金税工程"稽核结果报单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5]62号)
  148、《关于对个体"双定"征收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104号)
  149、《关于对个体"双定"征收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411号)
  150、《关于对个体双定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1号)
  151、《关于对我市企业开具"大头小尾"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79号)
  152、《关于我市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发[1995]14号)
  153、《关于要求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中山国税函[1995]205号)
  154、《关于印发<中山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48号)
  155、《转发关于变更国家物资储备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32号)
  156、《转发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669号)
  157、《关于纳税人识别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670号)
  1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31号)
  159、《转发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6]87号)
  160、《转发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5号)
  161、《关于对个体"双定"征收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217号)
  162、《关于对个体"双定"征收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720号)
  163、《关于对个体"双定"征收户试行按季征收税款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1225号)
  164、《关于使用新税务登记证照专用章的函》(中山国税函[1996]120号)
  165、《关于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及征管底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7号)
  166、《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加工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94号)
  167、《关于开展"三法"贯彻情况的报告》(中山国税发[1997]145号)
  168、《转发<<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92号)
  169、《转发省人事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80号)
  17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7]112号)
  171、《转发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7]555号)
  172、《关于印发<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476号)
  173、《转发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98号)
  17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7]159号)
  175、《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2号)
  176、《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山国税函[1997]638号)
  177、《转发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7]188号)
  1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13号)
  179、《关于<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7]15号)
  180、《关于加油站使用定额发票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89号)
  181、《关于下发有关税务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34号)
  182、《关于重新明确发票预购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473号)
  183、《关于重新印发有关税务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61号)
  184、《关于<办税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方案(暂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18号)
  185、《转发<关于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告>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179号)
  186、《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75号)
  187、《转发关于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17号)
  188、《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3号)
  189、《转发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80号)
  190、《转发关于对税收政策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78号)
  191、《转发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84号)
  1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15号)
  193、《转发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79号)
  194、《转发关于开展全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88号)
  195、《关于落实原中农信公司人员安置和工商企业移交善后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52号)
  196、《关于办税员持证上岗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361号)
  197、《关于对我市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下属各分社注销税务登记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422号)
  198、《关于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23号)
  199、《关于修订有关税务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43号)
  200、《关于修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号)
  201、《关于印发<办税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19号)
  202、《关于重新修订<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及使用<工商业户使用发票及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18号)
  203、《关于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4号)
  204、《转发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函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135号)
  205、《转发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07号)
  206、《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51号)
  207、《转发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40号)
  208、《转发关于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75号)
  209、《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82号)
  2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41号)
  211、《转发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45号)
  2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奖励纳税人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98号)
  213、《转发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82号)
  214、《关于明确我市发票验旧供新和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山国税发[1999]27号)
  215、《关于严格执行〈办税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67号)
  216、《转发关于对全省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162号)
  2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4号)
  2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设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中山国税发[2000]25号)
  2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3号)
  2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7号)
  221、《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函》(中山国税函[2000]676号)
  222、《关于我市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46号)
  223、《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55号)
  224、《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员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50号)
  225、《关于使用<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的函》(中山国税函[2001]135号)
  226、《转发关于抓紧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45号)
  227、《转发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106号)
  228、《转发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77号)
  229、《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88号)
  230、《关于对纳税人在市内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新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97号)
  231、《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331号)
  232、《关于印发<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及电脑定额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242号)
  233、《关于外省,市固定业户临时来我市经营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84号)
  234、《关于对新办业户暂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函[1995]3号)
  235、《关于下发有关税务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37号)
  236、《关于使用新税务登记识别号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7号)
  237、《关于明确隐匿申报纳税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88号)
  238、《关于完善一般检查补税申报手续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7]581号)
  239、《关于纳税户变更名称的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征)函[1997]2号)
  240、《关于对我市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及征管工作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414号)
  241、《转发关于印制专供自来水公司使用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中山国税函[1994]39号)
  242、《转发关于<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中税联发[1995]9号)
  243、《关于发票售价调整的通知》(中税联发[1995]12号)
  244、《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截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30号)
  245、《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59号)
  2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79号)
  247、《转发关于启用<广东省XX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99号)
  248、《转发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19号)
  249、《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20号)
  250、《转发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45号)
  251、《关于中山电力工业局继续使用电脑发票的复函》(中山国税函[1995]260号)
  252、《转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5]371号)
  253、《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5]377号)
  254、《关于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记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86号)
  255、《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104号)
  256、《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86号)
  257、《关于更换发票购(领)用手摺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43号)
  258、《关于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44号)
  259、《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4号)
  260、《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6号)
  261、《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0号)
  262、《转发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7]36号)
  263、《转发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34号)
  26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查处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57号)
  265、《转发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增加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07号)
  266、《关于更改发票预购款和遗失发票刊登费银行帐号的通知》(中山国税(票)函[1998]2号)
  267、《关于再次更改发票预购款和遗失发票刊登费银行帐号的通知》(中山国税(票)函[1998]3号)
  268、《转发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26号)
  269、《转发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31号)
  270、《转发关于增加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429号)
  271、《转发关于湛江海洋石油企业的普通发票代码编印问题的批复的函》(中山国税函[1998]459号)
  272、《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169号)
  273、《转发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中山国税函[1999]293号)
  274、《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9]460号)
  275、《关于重新明确实行缴交发票预购款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92号)
  276、《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307号)
  277、《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222号)
  278、《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22号)
  279、《转发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01号)
  280、《转发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5]379号)
  281、《关于取消百万元以上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5]424号)
  282、《转发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50号)
  283、《关于明确供水.供电部门自印发票清理缴纳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票)函[1998]4号)
  284、《转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92号)
  285、《转发关于清理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510号)
  286、《转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46号)
  287、《转发关于为救灾接受捐赠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11号)
  288、《转发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13号)
  289、《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中税发[1994]17号)
  290、《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税发[1994]25号)
  291、《转发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税发[1994]26号)
  292、《转发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税发[1994]30号)
  293、《转发关于对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税发[1994]32号)
  294、《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税发[1994]34号)
  295、《转发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税发[1994]65号)
  296、《转发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5号)
  297、《转发关于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4号)
  298、《转发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6号)
  299、《转发关于修订消费税重点税源产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31号)
  300、《转发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35号)
  301、《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71号)
  302、《转发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83号)
  303、《转发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93号)
  304、《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38号)
  305、《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43号)
  306、《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生产(加工)企业<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执行情况的退报》(中山国税发[1995]168号)
  307、《转发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5号)
  308、《转发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号)
  309、《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47号)
  310、《转发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48号)
  311、《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机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49号)
  312、《转发关于修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申购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51号)
  313、《转发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80号)
  314、《转发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70号)
  315、《转发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92号)
  316、《转发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97号)
  317、《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26号)
  318、《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166号)
  319、《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69号)
  320、《转发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某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219号)
  321、《转发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8号)
  322、《转发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57号)
  323、《转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22号)
  32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税工程"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59号)
  325、《转发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66号)
  326、《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和关于要求上报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情况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77号)
  327、《转发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1999]180号)
  328、《转发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96号)
  329、《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30号)
  330、《转发关于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1号)
  331、《转发关于税务所(分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33号)
  332、《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47号)
  33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93号)
  334、《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27号)
  335、《转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32号)
  336、《转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加强饲料征免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33号)
  337、《转发关于暂缓执行关于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42号)
  338、《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26号)
  339、《转发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62号)
  340、《转发关于印发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129号)
  341、《转发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167号)
  342、《关于印发〈中山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税控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224号)
  343、《转发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91号)
  344、《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73号)
  345、《关于印发<中山市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00号)
  346、《转发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2]57号)
  347、《转发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86号)
  348、《转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19号)
  349、《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70号)
  350、《转发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39号)
  351、《转发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91号)
  352、《转发关于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8]245号)
  353、《转发关于继续做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54号)
  354、《关于下发有关增值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30号)
  355、《转发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67号)
  35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75号)
  357、《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查处涉税违章、违法处理补充意见》(中山国税发[2005]55号)
  358、《关于修订对我市邮电系统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60号)
  359、《关于税控机发行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76号)
  360、《关于印发<传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66号)
  361、《关于明确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62号)
  362、《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适用范围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326号)
  363、《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97号)
  364、《关于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50号)
  365、《转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64号)
  366、《关于规范我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审批制度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89号)
  367、《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96号)
  368、《关于转发〈广东省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经贸[2001]15号)
  369、《关于税收处罚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函[1996]1361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91件
  1、《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发[1995]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2、《转发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4号)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181号)省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4、《转发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65号)省局发文第四条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收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L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90号)省局所有转发意见。
  6、《转发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235号)省局转发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7、《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范围注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税发[1994]38号)国税发[1993]153号第七条第八条。
  8、《转发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核销材料报审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86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9、《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3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10、《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91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11、《转发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5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12、《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22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13、《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中税联发[1995]10号)市局补充所有意见、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4、《转发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10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15、《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4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
  16、《转发关于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85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五条。
  17、《转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3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条,总局发文第四条。
  18、《转发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90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
  19、《转发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28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省局补充意见第五条,总局发文第四条。
  20、《转发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七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
  21、《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69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七条。
  22、《转发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收费优惠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34号)市局补充意见"包括税务登记证(含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皮)15元和外框20元"。
  2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58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24、《关于加强对我市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45号)市局发文第一条第一款。
  25、《转发关于对全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检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220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
  26、《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中税发[1993]459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总局文件第二、三、五条。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转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6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二点。
  28、《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36号)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29、《转发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5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
  30、《转发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37号)省局发文第三条。
  31、《转发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66号)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
  32、《转发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28号)省局发文第五条。
  33、《转发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178号)省局发文第二条。
  34、《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35号)附件一《广东省行政区域代码表》中"4421潮州市4422揭阳市4423云浮市"已修改为"4451潮州市4452揭阳市4453云浮市"。附件二《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一览表》中第9位(发票类别)水电业类中细分的"1.水电发票 2.气发票"现已修改为"1.电发票 2.水发票 3.气发票";收购业类细分的"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2.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已修改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 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35、《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33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省局发文第六条。
  36、《转发关于全省新版普通发票统一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8号)省局发文第四条。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8、《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8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39、《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5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40、《转发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中山国税发[2001]9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160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42、《转发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73号)总局发文第七条。
  4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71号)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
  44、《转发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2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45、《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63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46、《转发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7]29号)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47、《转发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266号)总局发文第三条。
  48、《转发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76号)总局发文第四条。
  49、《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85号)总局发文第五条。
  50、《转发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92号)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条。
  51、《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19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52、《转发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81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53、《转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25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26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2]5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2)。
  56、《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66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通知》规定的一类卷烟,指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6410元(含)以上的卷烟;二、三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高于2137元(含),低于6410元的卷烟;四、五类卷烟,指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卷烟。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二)"为规范纳税申报,避免卷烟消费税分类计税标准与卷烟生产企业的质量等级标准。
  57、《转发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153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58、《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40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59、《转发关于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5]19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0、《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3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6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5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62、《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税发[1994]22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
  63、《转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1]35号)总局通告第一、第三点。
  64、《转发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0]73号)总局发文第十八条。
  65、《转发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8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66、《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二)、(四)、(五)。
  67、《转发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税发[1994]201号)总局发文第二点第1、3小点。
  68、《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63号)总局发文第一点第(一)项、第二点、第三点第(二)项。
  69、《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中税发[1994]33号)总局发文第一条。
  70、《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62号)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
  71、《转发关于<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50号)发文第二、三、四、六、七条。
  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为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0]80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
  73、《关于下发中山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有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242号)第一部分《中山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计算机选案分析工作规程》。
  7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234号)第一条(一)2、4。
  75、《转发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1]245号)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76、《关于税务部门为小型运输业户代开运输发票的管理意见》(中税发[1994]185号)第一点第2小点和第二点第2小点。
  77、《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3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三条;省局发文第四、五、六条。
  78、《关于切实执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41号)市局发文第二条。
  79、《转发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124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条。
  80、《转发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5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及总局全文。
  81、《转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6]6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82、《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9]8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83、《转发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3]1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
  84、《转发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26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三、四条及附件2、3;总局发文第二、五、七、八条。
  85、《转发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114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二条;总局发文第一、二、三、四、六条。
  86、《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8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87、《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26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88、《转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5]69号)市局所有补充意见。
  89、《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8]138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三)项。
  90、《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1994]26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一、第四点。
  91、《关于明确运输发票等扣税凭证扣税印章问题的函》(中山国税函[1996]139号)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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