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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发 [1997]20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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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sydwgzfl_17300/20200617/t0035_139048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社保发 [1997]20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社保发 [1997]20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的通知
沪社保发 [1997]20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保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沪委办发(1993)80号文精神,按照本市离休干部离休金增长机制,现就1997年年中发放一次离休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1996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80元;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60元;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40元;抗战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300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此次提高待遇一次发放。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抓紧落实。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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