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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8]19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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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8]19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8]19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7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总局文中第三条"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没有文件进一步明确前,暂定为纳税人上一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会计报表、月度企业职工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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