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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4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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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sh.gov.cn/tzyjnjd_17281/20200617/t0035_13896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文件编号: 沪劳技发(1997)49号
文件名: 上海人社局 沪劳技发(1997)49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新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沪劳技发(1997)4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劳动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已颁发实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简称新《标准》下同),也已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陆续颁发。新《标准》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依据。本市经过几年的准备,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新《标准》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经研究,就实施国家新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0月1日起,凡劳动部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不论是否列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工应知理论培训、应会技能培训,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实行应知、应会"三级制"培训。
  二、培训结业考核发证按《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劳技发(95)79号】办理。凡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技术等级证书》。
  三、为确保培训质量,各职业培训实体在招生开班前,必须根据新《标准》拟定好教学大纲、培训计划、交审批部门认定后方可实施招生;招生条件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6】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目前部分工种(专业)应会技能尚按原技术等级八级制培训的,各办学单位于今年9月30日前携培训工种、学员名册,前往金陵东路183弄1号技工培训服务中心备案,联系考核事宜。未经备案的各专业(工种)培训班结业学员,将一律按新《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五、企业内部的培训、鉴定(考核),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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