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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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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深地税发[2008]164 |
文件名: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8]16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08) |
发文日期: |
2008-04-2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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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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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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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164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16394元(含116394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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